近日,哈尔滨律师李滨状告保监会行政不作为一事,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起于去年5月,其在网上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为儿子购买了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险产品,出险后却被告知,因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当地没有分支机构遭到拒赔。李滨向保监会提出,公开大众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的行政许可内容及许可的地域范围信息。
在此案中,引起笔者注意的不是保监会被告了,而是保险的异地销售和跨区域理赔问题。在李滨律师的遭遇中我们可以看到,大众保险公司在黑龙江没有分支机构,但是通过开放的网络空间,已经将保单卖到了此地,而在出险后,却不能提供有效的理赔。
笔者认为,这件事中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思考:第一,在网络销售成为趋势的大背景下,异地销售该如何监管?第二,跨区域理赔服务是否可以再人性化一点?
2009年出台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同时《规定》的第四十二条称,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了进一步规范,但笔者仔细阅读发现,并没有关于销售区域的具体规定。
网络销售方便快捷、成本低廉,是中小保险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利器。笔者认为,互联网销售方兴未艾,空间和区域的界限被打破,保险销售的异地销售、保险公司的跨区域经营不可避免。再用2009年的法规来规范这个新事物,显然不合时宜。
监管也已经认识到以网销、电销为代表的新渠道对传统销售模式、理赔条款和监管方式的冲击,已经尝试将网销业务纳入制度设计,但动作略显迟缓,仍需与时俱进甚至需要超前规划,为创新业务的发展提供规则,呼吁保险网销细则尽快出台。
再者,笔者认为,不管消费者购买的保单是否在保险公司机构覆盖的范围内,都应该享受到正规的理赔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在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的前提下,并没有义务核实确认在其所在地区是否有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成立之时,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的开始,保险公司不得因自身原因而拒绝理赔。
在新渠道迅猛发展的大潮下,既然保险的跨区域销售没有禁止,跨区域理赔也不应成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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